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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12-21 02:41:35 |   作者: 辅助设备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转发给你们。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事故增多。今年一至六月份全省发生各类事故共二万二千一百六十四宗,死亡三千九百八十二人,伤一万零四百五十五人,但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在一亿五千万元以上。八月五日深圳市清水河仓库危险品爆炸恶性事故,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二亿多元。事故增多的根本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人在新的形势下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安全生产。二是安全设施不配套,安全管理措施跟不上,存在事故隐患。三是有些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对事故的处理偏宽。

  一、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抓好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品仓库设置及危险品存放,要按国家的规范和程序,严格把关审批,并加强管理。石油化学工业、烟花炮竹、煤矿、采石、建筑施工公司,私营、“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抓好居民住宅的防火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强化公路、水路、铁路交通管理,严厉打击破坏交通运输设施的行为,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

  三、认真贯彻《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责任人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消除事故隐患和事故应急措施,把具体安全指标和保证措施落实到生产岗位。要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未尽职责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各级劳动、公安部门应在近期内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情况作一次抽查,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省劳动局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各司其职,配合、支持,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单位于十月上旬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省劳动局,由省劳动局汇总报省政府。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一九九二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九万多人,伤十六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特别是重大、特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事故多达一百七十四起。今年前几个月,各类事故仍居高不下,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不但没有正真获得有效控制,反而比一九九二年同期增加许多。同时,职业危害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这种状况,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迅速扭转目前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逐渐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抓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法规、制度及措施的落实;要格外的重视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抓紧解决。

  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应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出现重大、特大事故,最好能够降低一般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

  三、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做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査结果进行批复,根据自身的需求对特大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

  四、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帮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五、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很多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区别不一样的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时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国。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用好技措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八、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应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强调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的必须予以追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和制度管理的轨道。要逐步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严肃认真地查处,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坚决追究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要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九、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可通过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如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应注意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同时,应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必要的监督。.

  十、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对所有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根据不一样的行业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管理干部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一、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应注意工作方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要按国家规定办事,简化程序,讲求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仔细检查当前安全生产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查清事故隐患,提出具体措施加以解决;对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发生的特大事故,尚未结案的要抓紧处理。请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送劳动部,由劳动部汇总报告国务院。